校友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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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校友会,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,缩写为HUSTAA

  第二条 本会为湖北科技学院(原咸宁学院、原咸宁医学院、原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)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、职工、学生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、群众性联谊组织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,增进友谊,加强合作,促进交流,发扬学校优良传统,为国家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。

 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接受地方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科技学院行政楼4012室,邮编437100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
  (一)加强校友之间,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;

(二)编辑、出版、发行校友会会刊《校友通讯》等内部刊物;

(三)建立校友会网站;

(四)指导校友比较集中的区域筹建地方校友会(在咸宁市区域内以县(区)为单位,在省内、咸宁市区域以外以市为单位,在省外以省为单位建立校友分会。情况特殊的区域,可在校友会之下再成立校友分会。各地校友会对对本地会员负责。)及开展相关活动;

  (五)参与学校校友联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;

  (六)负责校友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;

  (七)为湖北科技学院和校友所在单位及校友事业的发展发挥中介作用;

  (八)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;

(九)办理学校或校友委托的其它事宜。

 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 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,经与学校校友会或当地校友会组织取得联系并登记入会的校友,即为本会会员;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校友会联系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为团体会员。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湖北科技学院校友:

  (1)湖北科技学院及其前身(原咸宁学院、原咸宁医学院、原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)的各类学历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以及留学生。

  (2)曾在湖北科技学院(含其前身)附属单位学习过的人员。

  (3)曾在湖北科技学院(含其前身)及其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工。

  (4)湖北科技学院(含其前身)授予或聘请的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名誉教授、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八条 凡虽非本会会员,但由于各种原因与湖北科技学院(含其前身)关系密切,对学校的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士,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,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,报理事会备案,可授予湖北科技学院名誉校友称号,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。

 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(三)优先获得本会资料和信息服务;

  (四)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
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  (二)维护母校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;

  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;

  (四)协助筹集本会经费;

  (五)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,积极向《校友通讯》投稿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责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推举产生理事,组成理事会;

  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 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等事宜;
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  (六)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等的聘任;

  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 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1人,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;常务理事若干人;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办公室主任1人。

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,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湖北科技学院和民政部门批准后继续任职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,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  (四)聘任名誉会长;

  (五)提名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等人选,交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做好各地校友会的协调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 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,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职责为:

  1、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2、与各地校友会联络,并协调开展工作;

  3、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;

  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(一)社会及校友捐赠;

(二)学校资助;

(三)各地校友会资助;

  (四)利息;

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作其它用途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,按规定财务制度执行,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,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湖北科技学院和民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 第三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湖北科技学院审查同意。

 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在湖北科技学院和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专班,处理善后事宜。

 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湖北科技学院和民政部门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附则

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